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员工培训的,发生***时,该怎么界定培训的?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员工培训”如果是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
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
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
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
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
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具体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