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法的产生原因和法律特征?
商法的产生,决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产生的根据原因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经济基础、积累相当物质资料的商人形成一种势力,他们要求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对商品生产交换用一个统一的社会规则进行概括,以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使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必然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统一的商事法律。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地中海海上贸易随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大力推行促使经济发展的重商主义政策,这一政策导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业活动的特殊化。
于是,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各国纷纷制定了商法。
由此可见,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国法典法,只不过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法律化。
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推行者的努力。
中世纪商法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变革:中世纪时期,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向商业经济转变,城市日益繁荣,商品流通频繁,需要新的法律制度来调节商业交易和商业***。
2. 禁止利息:中世纪的***教教义禁止放贷收取利息,但随着财富积累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利息的需求也增长。商人们为了规避教义的禁令,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借贷和利息的收取,这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3. 跨国贸易:中世纪时期,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商人们需要面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挑战,以保护其商业利益。因此,商法的发展也与跨国贸易的需求有关。
中世纪商法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契约自由:中世纪商法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商人们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并且受到合同约束。
2. 来源于惯例法:中世纪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惯例法,即商人们的实际行为和惯例形成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则。
3. 法官特权:商法的审判权由商会或商法官拥有,商法官可以根据商人们的实际交易情况和商业惯例来裁决案件,以保护商人的权益。
4. 商会制度:商会在中世纪商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商会不仅是商人的组织和代表,还负责制定一些商业规则和解决商业***。
5. 富有弹性和灵活性:中世纪商法根据商业发展的需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制定和调整法律规则,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商业活动。
什么是贸易救济?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贸易救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旨在平衡国际贸易竞争,并保护国内市场的利益。
贸易救济措施通常包括三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 反倾销是指当进口商品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出售时,进口国可以对其实施反倾销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阻止低价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并恢复公平的市场竞争。
- 反补贴是指当进口国认为进口商品受到了外国政府补贴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时,进口国可以对其实施反补贴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抵消外国补贴的影响,以确保公平竞争。
- 保障措施一般包括限制性关税和配额。当进口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限制性关税或配额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
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国际贸易规则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条件、程序和时限,以确保其不引发贸易战和保护主义行为。
贸易救济措施可以对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的保护,但也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和负面影响。因此,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国际合作和协商非常重要,旨在维护公平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